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監督及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1-1條
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 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 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 ,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營運績效評定,應納入民間機構營運績效及品質 查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