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監督及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9條
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 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

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營運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五、物價指數水準。

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民 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 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

前項經核定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於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如 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 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