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用地取得及開發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6條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 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 ,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 主辦機關得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