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用地取得及開發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 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 席或併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