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溝渠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3條
溝渠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排水區域、面積及管線長度。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圖說。

六、工程排水效益。

七、其他。

第34條
溝渠工程之受益範圍,以該溝渠工程規劃之排水區域為範圍,向區內之土 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35條
溝渠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各依其所有土地之面積與受益範圍總面積之 比率計算其應分擔之工程受益費;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第36條
溝渠幹線工程,其非屬本區域受益者,應免徵工程受益費。

前項所稱幹線,依工程規劃功能認定之。

第37條
依工程規劃其同一排水區域內之溝渠分期施工時,應訂定整體計畫配合工 程之實施,分期徵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