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船舶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9條
漁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由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完成法 定程序,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第70條
經徵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種噸位船舶之收費額。

六、免費船舶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71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程序準用前兩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