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係指土地及定著於該土地之建築 改良物。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道路,係指公路、市區道路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橋樑係指市區道路及公路之橋樑,市區之高架道路及聯 接公路之橋樑。

第5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溝渠,係指下水道系統之溝渠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第6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港口、碼頭,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 漁港等工程設施。

第7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 。

第8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疏濬水道,係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 道。

第9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水陸等工程,係指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 ,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於本條例第二條未列舉而有實際需要之工 程。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興建費。係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一切有關 費用。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係包括公私有土地補償地 價及工作費。

公地地價以依法撥用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第1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係包括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 管、線、桿、地下埋設物之拆遷補償費及工作費。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同性質之工程,係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工程種類之同 類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