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免徵及緩徵範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9條
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 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但土地流失滿五年尚未浮復,該項工程受益 費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