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免徵及緩徵範圍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 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 、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 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 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