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9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 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 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