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8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 收費率。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 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 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