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7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 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 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 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