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6條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 ,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 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 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 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就車輛、船 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應於開徵前三十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 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 一年內開徵。

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 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 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