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2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 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 、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 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 船舶徵收之。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之 八十。但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按全額徵收之,其為水庫、堤防、疏濬 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