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14條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