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 年 11 月 08 日)
第13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 經徵機關;以車輛或船舶為徵收標的者,以交通管理機關為經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