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6 月 05 日)
第9條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六條但書 提出異議者,應於前二條之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下水道機構為 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