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使用費 (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26條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27條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 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