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總則 (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 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 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