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工程及建設 (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16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 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