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工程及建設 (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13條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 、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以不妨礙原有效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