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工程及建設 (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配合區域排水系統,訂定區 域性下水道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循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或 區域計畫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