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6條
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 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

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 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

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