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4條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

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 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