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99 年 12 月 10 日)
第3條
申請人依本法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如再申 請變更開發計畫,除有前條第三項情形外,應按次繳交審查費用,原申請 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不足十公頃者繳交新臺幣五千 元。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審查費:

一、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生地籍測量結果與原許可計畫面積、位 置不符,需辦理計畫變更。

二、配合政府興辦之公共工程或建設計畫,致須申請變更計畫。

三、因法令規定得分變更使用分區計畫及變更使用地編定計畫二階段申請 開發案件,其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

四、其他變更原因不涉及計畫實質內容及配置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