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 年 02 月 23 日)
第3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 一、地形調查。 二、地質調查。 三、地下水調查。 四、土地使用調查。 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六、道路交通量調查。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