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 年 02 月 23 日)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 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 (以下簡稱管線) ,須藉供 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 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 等。 四、標準部:指共同管道之一般斷面部分。 五、特殊部:指斷面變化處與標準部以外之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搬運口 及管線分匯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