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 年 02 月 23 日)
第11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 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 尺。 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 ,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