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 年 02 月 23 日)
第10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 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 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