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 91 年 05 月 01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依前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 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 地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登記。

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準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 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 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