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應 視其實際情況,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計畫年期。

四、計畫年期內人口及經濟發展之推計。

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

七、現有管線系統。

八、各類管線系統在計畫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

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

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

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 (構) 及使用部分。

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