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11條
管線事業機關 (構)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貸款申請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工程或投資計畫及經費概算。
二、申請貸款金額及償還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