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 90 年 12 月 1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 (構) 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 (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 (立方公尺) 。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 (新臺幣\立方公尺) ,由工 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 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第3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 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 款專用。

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 (構) 於建 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 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 (構) 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第5條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 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 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 之金額。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