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 90 年 12 月 19 日)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
(構) 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 (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 (立方公尺) 。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 (新臺幣\立方公尺) ,由工
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 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 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
款專用。
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 (構) 於建
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
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 (構) 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
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
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 (構) 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
之金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