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 90 年 12 月 19 日)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 (構) 於建 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 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 (構) 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