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及地價稅減免,自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 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開工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