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5條
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計畫預定完成日期前向原 核定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管轄稽徵機關。

但投資建設計畫之機器及設備之規格、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 惟應於申請核發前條之證明時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