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4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核定投資建設計畫所載申請獎勵之種類,依下列規定向 原核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

一、自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二、於計畫執行期間,檢附購置全新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核發加速折舊證明。

三、自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開工報告書申請核發減免地價稅證明。

前項各款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