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 核定。

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本公司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計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

三、投資建設項目、地點及工程預算明細。

四、申請獎勵之種類。

五、申請投資抵減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 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六、申請加速折舊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之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之名稱 、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七、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檢附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 (簿 ) 謄本。

八、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完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