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地區,投資於公共工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 都市服務設施之建設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投資總額,係指按其核定投資建設計畫 實際購置全新供建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之總額。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 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 稅額。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係指依核定投資 建設計畫,實際開工日期所屬徵收年期起至完工當日所屬徵收年期止,免 徵地價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係指股份有限 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之該筆土地地籍整理完成登記之日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