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13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新市鎮建設,而有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之需求時,中 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證券管理機關協助其募集與發行公司股票或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