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視適用本辦法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設資金之需要,協商 相關機關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所需長期優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