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 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轉售、出 租、出借、退貨或報廢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該部分之投資抵減證明, 其已抵減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管轄稽徵機關補繳各該部分已抵減之稅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