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 年 04 月 12 日)
第10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稅 捐減免證明:

一、投資建設計畫及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依投資建設計畫執行者。但第五條但書規定得免申請變更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管轄稽徵機 關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