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 88 年 02 月 05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應拆開投標文件,就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 予以初審;並當場於標單封加蓋印信後封存。

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經初審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事項,不包括標單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