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 88 年 02 月 05 日)
第3條
投資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三、建設內容概要。

四、營運計畫。

五、投資進度表。

六、財務計畫。

七、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

八、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投資進度表包括各階段設計完成時間、開工時間、工程施工進 度及竣工時間等。

第一項第七款價款繳付計畫選擇分期繳付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繳款期 數、時間及每期繳付價款百分比逐項填寫。

參與標租土地者,免填寫第一項第七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