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 88 年 02 月 05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召開投資計畫審查會議時,應逐案進行審查,並得個別通知投資 人或其授權人列席說明及接受詢問。投資人未列席者,不影響審查會議之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