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8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租 賃擔保金。但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主管機關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並 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