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6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按實際得標金額,於契約規定期限內繳交租金及補繳租 賃擔保金差額。

前項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繳之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每年調整後之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