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5條
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之底價,不得低於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所估 定地價之一定比率。但為因應經濟環境之劇烈變化,或為配合有利於新市 鎮發展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 大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前項比率按二年期郵政儲金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