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92 年 06 月 17 日)
第17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 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以違約處理。主管機 關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 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設施及地上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購 權或承租權;已繳交之價款、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